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基本權利的發展

 

  1. 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,限制王權,並規範國王如何對待貴族、教會,進而保障了他們的財產與人身自由權。(防禦性自由權)

 

  1. 1628年英國的「權力請願書」,內容涵括禁止任意逮捕、法庭審判程序的保障,以及爭稅須獲得英國國會同意。

 

 

  1. 1697年英國的人身保護令,人身保護的觀念與運作原則具體化,政府若無合法命令,不能逮捕他人;未經法庭的調查也不能監禁他人。

 

  1. 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,「光榮革命」(1688-1689),英國人民擁有不可剝奪的民事與政治權利,影響:朝向國會至上的虛位君主立憲政體發展外,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。

 

 

  1. 1776年美國的維吉尼亞的人權法案,權力來自於人民,政治統治者擁有的只是有限且有時間限制的政治權利。虛位居主國、共和國民權

 

  1. 1789的法國人權宣言,宣示自由、私有財產、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,人們擁有言論、信仰、著作和出版自由;基於平等原則,在法律前人人平等,並確立政府三權分立的原則。

 

 

  1. 1791年美國的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1-10條美國憲法於1789年制定時,無基本人權保障的內容,1791年時十條增修條文內容中,人民具備的基本權利有:

第一條:言論、宗教、和平集會 

第二條:持有與配帶武器的權利

第三條:免於民防被軍隊徵用

第四條: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

第五條:基於法定正當程序,有民事與刑事訴訟權利,訴訟原則包括:組成陪審團、一罪不兩判、禁止逼供、禁止剝奪私人財產

第六條:刑事訴訟權中成為被告的權利保障.....

     、

第十條:人民保留未禁止或授與的權利

 

  1. 1919年德國威法憲法保障勞動條件

 

  1. 1948年宣言→條約

 

  1. 婦女

 

  1. 兒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