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權宣言的主動&消極
個人主觀功能權利(公法權利)
一、防禦權(消極作用)
賦予個人對抗公權力所為之非法侵害之權利
性質為防禦性
二、請求給付權(積極作用)
人民作為「國家公民」的身分,且基於個人利益,請求國家給付的基礎
三類:
1、程序性之給付(訴訟權)[李建良1997:44-48]
2、物質性之給付(公共建設)
3、資訊性之給付(天氣、法律更新)
三、參政權(主動作用)
人民做為「設置國家機關的主體」因而有權行使參政權
主動作用與民主原則的實踐相關
a、公務人員考試制度
b、透過選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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