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權宣言的主動&消極

 

 

個人主觀功能權利(公法權利)

 

一、防禦權(消極作用)

賦予個人對抗公權力所為之非法侵害之權利

性質為防禦性

 

二、請求給付權(積極作用)

人民作為「國家公民」的身分,且基於個人利益,請求國家給付的基礎

三類:

1、程序性之給付(訴訟權)[李建良1997:44-48]

2、物質性之給付(公共建設)

3、資訊性之給付(天氣、法律更新)

 

三、參政權(主動作用)

人民做為「設置國家機關的主體」因而有權行使參政權

主動作用與民主原則的實踐相關

a、公務人員考試制度

b、透過選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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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權與民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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