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與文化講座:權利、人權,民主的真諦,教育與文化 聽後心得感想
主講:東海大學江澄祥教授
江教授本次所講解的,是由籠統的權利到細微的國家民主與教育,試先就其人權與民主
相關內容主要概述並加入本人之認同觀點。權利主要分為先天與後天,各有特色且相對;先
天之權利即自然所賦予,是為絕對之人權,因人性所產生,諸如:生命權、人格權、自由
權、隱私權、財產權等;後天之權利即人為所賦予,是為相對之權力,因生活與生存需要所
產生,諸如:民權、債權、請求權等。
民主國家或民主社會中,「少數服從多數」的基本精神與鐵定法則。只要沒有公共認定
的瑕疵,其結果,全民都必須接受與尊重,任何公共決定,包括法律的制訂標準、政策的決
定。民主是要接受一切合法過程與體系產生出來的任何結果,民主國家與民主社會,任何人
都不應該挑戰經過民主過程與體系所產生出來的結果。如果「過程」與「體系」本身有問
題,則要經過民主的過程去尋求改變,而不是直接挑戰「結果」。
民主政治的部份教授提到本質與精神,每個都有國民獨立自主與平等的權利,除得到多
數同意與授權,不然任何人的意見與權力,都不能凌駕於其他人之上。意見,只能透過合法
的表達與訴求過程,尋求多數人的同意與接受。在這表達的過程當中,所有的國民都是平等
的,「聲音都是一樣大的」。媒體或社會大眾對學生的「聲音」,特別重視,都是一種「特
權」。同樣的,任何政黨、民意代表、或政府官員,對學生的抗議或表達意見之行為,特別
加以「重視」、或「禮遇」,也都可以說是一種反民主的特權心態。任何人與團體、職業都
沒有特權。實行民主之可貴,先要經過多數人同意的「過程」,建立一套共同決定事情的
「體系」。任何法律,只要經過法定的過程訂定的(所謂法定的過程,就是人民選擇民意代
表,民意代表依法定的程序,多數表決訂定的),任何人都不該否定它或挑戰它。當然,憲
法及任何法律,都可以被修訂,但修訂的過程必須是上述的民主過程。
思考現階段台灣民主運作實有偏差:諸如選舉弊端,金錢、暴力介入,污染民主,破壞
秩序;議事功能不彰,藉刪除預算要脅行政官員就範、藉質詢為身人身攻擊、藉杯葛影響議
事進行、爭氣不爭理以肢體語言取代理性的辯論等等。不法的言論泛濫:無論民意代表或是
各種新聞媒體,譁眾取寵,發表攻訐政府、官員之不法言論和文章,其謾罵、譏諷、侮蔑,
言論自由偏差程度已無視國家法律之存在。對自由真諦誤解、誤用:濫用民主、誤解自由,
誤以為任性放縱、無拘無束、為所欲為才是自由。民主自由之真諦在保障自由尊重人權,但
非漫無限制,而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為難、維持社會秩序、增進公共利益,
此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應予限制以維護整體人民獲得更多、更完美的自由。上述誤解、
誤用民主自由之心態,實在是法治社會中極不正常的心態,亟待改進。法理情的錯亂:社會
大眾守法觀念薄弱,官員行使公權力不彰,導致「以情審法、捨法就理」之現象。應從 養
成守法崇法之精神,維持社會善度風俗、修養法治習慣。使人人以守法崇法為榮,以違法亂
紀為恥! 建立法律制度,奠定法律基礎:「民主國家所賴以綱維者,就是法律與制度」。
除制定正確進步之法律外,並修正不合時宜之法律,使法律合乎公正、公平、合理及公意之
原則。且法律與現實不可脫節才能建立威信,發揮規範功能。 強化司法功能、保障人權、
厲行法治:司法工作者之基本任務,固屬聽訟拆獄,排難解紛,但不能以此自滿自足,仍須
有治國救世之抱負。司法同仁不僅要為國家推行法治盡最大的努力,同時還要負起為人群服
務之責任,凡事不宜墨守成規,允宜以時代的先驅自任。
總而言之,司法為法治的基礎,司法對社會具有教育的功能性,司法審判要獨立,司法
才能成為民主、自由與法治的保障。孫中山云「立國於天地不可以無法也。立國廿紀文化競
進之秋,尤不可以無法。所以張人權,亦所以遏邪辟。法治國之善者,可以絕寇賊、息訟
爭,西洋史載班班可考;無他,人民知法之尊嚴莊重,而終身以之耳」此段說明,足以喚醒
國人提倡法治,普及法律教育之重要,實應痛自策勵,共同完成人權民主之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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